罗开勇 严选律师
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
云南省昆明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斡旋受贿(又称间接受贿)。根据我国《》第388条的规定,所谓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成立斡旋受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即利用因本人的职权或地位而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形成的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同事关系、与其他部门或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如果仅仅是利用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单纯的亲友关系的,不能构成斡旋受贿。
(2)必须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如果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非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或者是通过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不能成立斡旋受贿。
(3)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必须是不正当利益。所谓“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如果行为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正当利益,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也不能成立斡旋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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