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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期限多长

发布时间:2011-07-13

简要案情:现在我有个亲属 6个月前 因为在北京和一个朋友 做药品生意 他的朋友铺货 在网上联系出售药品 大概经营了一个月左右吧 江苏那边收货方说发过去的是假药 他家报案后江苏公安局受理 了 然后我家亲属被抓到江苏 他的上级老板 因为他的举报 也被抓起来,但是人出钱 多 取保候审了,现在我家亲戚 已经关押快6月 本来说22号开庭 但是主犯 就是取保候审那人说胃穿孔 在黑龙江参加不了 审判 法庭就把案件后押 我想问下 就一个多月的 参与人 也没有什么案底 难道 就这样 一直关押下去吗

四川刑事律师网律师解答:根据法律规定,羁押期限,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羁押期限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三阶段的期限。在侦查阶段,拘留: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羁押期限为十四日。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法律规定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羁押期限为十四日。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逮捕: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以下四类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查。
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一审阶段,羁押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二审阶段,羁押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更多相关内容
1、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3137.html
2、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坚决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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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查。
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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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阶段,羁押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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