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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客观要件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定义可以看出,徇私是该罪构成客观方面的一个必要行为。徇私,多指徇私情、私利;舞弊,多指隐瞒案情、伪造证据、篡改笔录等。在侦查此类案件时,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行为往往是显而易见的,但“徇私”的行为却常常难以查证。因为徇私也好,舞弊也罢,均属于行为人的“隐蔽心态”和“隐蔽手段”,的确难以突破和揭露,无法使证据齐备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而从立法原意看,该罪的新立,主要立足于打击不移交刑事案件,使刑事犯罪分子逃脱刑罚制裁的不作为的滥用职权犯罪。如果刻意强调“徇私舞弊”这一必要的客观行为,势必导致对该罪的查处不力。基于此,笔者认为,凡行政执法人员故意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均可构成本罪。当然可设另款规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这样,既可确保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有效查处,又可确保对此类徇私舞弊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同时也可以帮助将此罪与滥用职权罪在实践中加以正确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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