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洪 严选律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卓建忠赢律师团)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四川网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复核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案件时应当一并报送原审判处和核准被告人死缓案卷的通知》规定,对报送复核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案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审核下级人民法院报送复核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限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案件时,应当对原审判处和核准该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否正确一并进行审查,并在报送我院的复核报告中写明结论。
二、各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限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案件,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报请核准执行死刑的报告,在死缓考验期限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综合报告和判决书各十五份;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原审判处和核准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终身的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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