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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的作者基于共同的创作意思,并共同实施创作行为而产生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合作作品分为可以分割使用的作品与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品是指经过作者的合议后,进行不同的分工,各作者对作品的某一部分进行创作,最后组成一部完整的作品。各作者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损害整部合作作品的著作权。这相当于民法中所有权的按份共有。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是指合作作品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无法区分组成部分的权利归属,任何一部分都不可缺少,都不可单独使用。这类似于民法中所有权的“共同共有关系”。“合作作品的版权怎样‘共有’?就行使经济权利来讲,一方无另一方或其他几方同意,无权单独行使;行使后的收入,要按一定比例分配(法定比例或合同中自己商定的比例)。至于精神权利,恐怕就需要‘推举’代表去行使了,否则难以统一。”合作作品的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没有约定的,则应当依照民法关于民事权利共同共有的原则处理。《著作权法》第13条第1款明确规定,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据此,不是合作作者而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是违反著作权法的。“无论真正的作者主张如何,自己不创作,而以合作作者身份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或将他人名字署于自己创造作品上的行为,都是无效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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