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强 严选律师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长沙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由担保而产生的物权包括质权、留置权等。在存在这两种权利的情况下,行为人都因此而获得了对他人财物的占有权,形成事实上的财物占有状态。但在担保关系解除后,行为人就负有返还质物的义务,否则可能形成侵占他人财物的状况。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2024/06/04 17:19
2024/06/04 17:17
2024/06/04 17:15
2024/06/04 17:15
2024/06/04 17:14
2024/06/04 1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