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健 严选律师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长沙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对于,由于各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的紧密联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个人犯罪具有不同的特点。参与共同犯罪的,在如实供述自己参与的罪行时,还必须交待自己所知的同案犯;对于,则在此基础上还应供述所知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如果只供述自己参与的罪行,不供述或有意回避他所知道的其他同案犯的情况或犯罪事实,实际上仍是没有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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