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文科 严选律师
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郑州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即行为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后又翻供的,原则上以一审庭审结束前能否如实供述作为自首成立与否的依据。这期间,无论其口供如何反复,只要在一审判决前作了如实供述的,可以认定为投案自首。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两种情况:一是自动投案后,在一审阶段翻供、二审期间又如实供述的,二审法院不能认定为自首。否则,容易滋长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前竭力抵赖,赖不掉二审时再作供述也不迟的心态。二是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在一审判决前如实供述罪行,但在二审期间翻供的,二审法院不能改变自首的认定。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不能给被告人加重刑罚,取消自首无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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