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明 严选律师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吉林省长春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无论是在简单中(即各共犯人均参与实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之行为的犯罪,如在共同抢劫犯罪中,有人实施暴力行为,有人实施劫财行为,这就是简单共同犯罪的适例),还是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即各共犯人之间存在组织、教唆、实行、帮助等分工的犯罪),一般应当根据各共犯人在犯意形成和实行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区分出主,以便准确界定各共犯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区分主从犯的基础是共同犯罪行为,不受各共犯人所触犯罪名的限制。即使部分共犯人的行为性质已经发生转化,对于行为性质未转化的共犯人,依然可以按照其在参与共同犯罪行为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依法认定主从犯,如在实行入户盗窃的共犯人转化为抢劫犯的场合,对于消极参与共同盗窃并在楼下望风的共犯人,依然可以根据其在参与共同盗窃犯罪中实际所起的作用,依法认定为的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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