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春妹 严选律师
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湛江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事后认可,指犯罪单位中的一般工作人员擅自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而行贿,事后得到单位或单位主管责任人员的同意、批准或默许。对于事后认可能否形成单位故意的问题,仍有不同观点。否定论者认为不宜将事后认可归属于单位,因为罪过是指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不能依据行为后的态度来认定罪过,否则就违背了学关于罪过的基本理论。笔者不赞同该观点。因为单位意志有其特殊性,不能照搬传统的关于主观故意支配客观行为的一般理论,而应看到故意是个人犯罪故意转化而来的,单位犯罪故意的形成有其独特的整体性和程序性特征,对于单位负责人事中支持或事后以各种形式认可的(包括知情后不尽最大努力阻止继续犯罪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应认为是单位犯罪意志的一种形成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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