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健 严选律师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长沙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最高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对于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意见》规定,认定是否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基本标准,是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并规定了区分犯罪情节与犯罪数额两个具体标准,即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罪数额的多少一般都有比较明确的界限,而犯罪情节的轻重,则要根据情节的危害程度、对量刑的影响加以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406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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