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关键词:贪污 国家工作人员 犯罪主体
案情介绍:
1998年时,村里的一位小组长,因扣下了土管局付给村民的30来万元钱,半年后,县检察机关以起诉,法院判了。现在他要说的是,我是村民小组长,不是犯罪主体,只是职务侵占,不是贪污犯罪主体,他的说法成立吗?
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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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成员如果涉及到土地资金等转向款 是算做国家工作人员来定贪污的。保管的土管局付给村民的30来万元钱 是可以构成贪污犯罪主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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