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芳 严选律师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四川网:实践中有一种以掩饰、隐瞒赃物为业的犯罪形态,即赃物犯罪的“常业犯”。这种犯罪行为人大多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多次掩饰、隐瞒赃物,而每次的数额往往比较小,不能单独构成犯罪。而且这种行为人很多是受过劳动教养或者受过多次治安处罚而屡教不改的,主观恶性非常大。对于这种以掩饰、隐瞒赃物为业或者多次掩饰、隐瞒赃物而屡教不改的行为人,即使单次的掩饰、隐瞒行为数额达不到定罪的标准,也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这里参照的相关规定,建议将“多次掩饰、隐瞒赃物”构成犯罪的行为界定为“1年以内掩饰、隐瞒赃物3次以上”,并且不要求每次掩饰、隐瞒赃物的数额均达到数额标准,但要求累计数额达到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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