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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物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成立赃物犯罪

发布时间:2011-07-13

四川刑事律师网: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成立赃物犯罪。赃物是证实本罪犯罪的重要证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实质上是帮助犯罪人员处理赃物,为其逃避法律制裁创造了条件。在上游犯罪行为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如果赃物犯罪行为人掩饰、隐瞒赃物的行为对司法活动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干扰,如其行为造成赃物下落不明而使证据链条出现缺口,导致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困难的,即使涉及赃物的数额较小,也可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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