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绍娟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关键词:保险, 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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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中指出,“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罪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条文: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
【文 号】[1998]高检研发第20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发布日期】1998-11-27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的请示》(豫检捕[1998]11号)收悉。经研究,并经高检院领导同意,答复如下: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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