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关键字:拐骗儿童罪,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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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有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以及其他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人。 其中当然不止是父母,可能为其他近亲属或父母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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