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科 严选律师
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问题:
假如是一个体单位的老板,因盗打电话,既违反又违反电信条例。
请问:在依法作出刑罚处罚后,电信局可否依条例对其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
四川网解答如下:
一般情况下,刑事处罚后不宜再作行政处罚。其理论根据是,法律对于行为人的行为不能作重复评价。如果对行为人的行为给予刑罚处罚后再行政处罚,等于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了两次评价,这样对行为人是不公平的。因此,如果作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依据。例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3条规定,需要对机动车驾驶员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电信条例》第68条对盗打电话规定的罚则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电信部门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依照上述规定,作刑罚处罚后,电信局不能再作罚款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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