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思跃 严选律师
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
贵州省贵阳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中刑网律师为您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九十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九十二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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