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镜祥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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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行为是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转化形态,因此,该行为应该判定为绑架罪而非敲诈勒索罪。
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所有人、占有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绑架是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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