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振中 严选律师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关键词:信用卡,恶意透支,标准,
中刑网律师为你解答: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当恶意透支金额发到法律规定的的底线是,构成该罪,即当恶意透支金额达到5000元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相关法律条文: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文字号】法释〔2009〕19号
【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2日
【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6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四十六条: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2024/06/04 17:19
2024/06/04 17:17
2024/06/04 17:15
2024/06/04 17:15
2024/06/04 17:14
2024/06/04 1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