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心宇 严选律师
内蒙古法砥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关键词:信用卡,借记卡,
中刑网律师为你解答:
第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可见,我国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既包括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也包括不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借记卡。第二,我国刑法规定了具体的的行为方式,其中除了恶意透支不能适用借记卡使用范围外,其他如使用伪造的借记卡、使用作废的借记卡、冒用他人借记卡等行为均适用于借记卡。因此,拾得他人银行卡并冒用取款的行为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2024/05/23 16:40
2024/05/23 16:34
2024/05/23 16:28
2024/05/23 16:23
2024/05/23 16:16
2024/05/23 1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