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芳 严选律师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四川网:根据《大连会议纪要》规定,对于已经制成毒品的或已经制造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既遂论处;购进制毒设备或者原材料,开始着手制造毒品,但尚未制造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的未遂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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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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