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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类型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死刑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1-07-13

    四川刑事律师网:《大连会议纪要》规定,对于没有数量标准的毒品,一般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与《南宁会议纪要》所规定的“判处死刑应当慎重”有所区别。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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