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开勇 严选律师
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
云南省昆明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答:为了传播而持有、携带邪教宣传品,且持有、携带的数量达到《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根据具体案情,按犯罪预备或未遂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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