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松涛 严选律师
广东万湛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湛江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四川网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您的数额不构成立案标准。
是我们网重点关注的领域。以下是我们总结的有关诈骗犯罪的专题。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http://www.scxsls.com/ztindex_1034.html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