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永娟 严选律师
广东大律至明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不当的,可以提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上诉、抗诉期限内,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而没有提出抗诉的案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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