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芳 严选律师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2011-09-02
一般而言,挪用公款的对象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公款,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如行为人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实施挪用公款行为的,从保护被害单位的公款使用权的角度出发,不应将行为人所在的单位以外的特定单位的公款排除于犯罪对象之外,国有单位领导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令具有法人资格的下级单位将公款供个人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挪用公款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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