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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有价证券、金融凭证用于质押行为性质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1-09-02

     这是有关挪用公款罪对象范围的论题,支票、股票、国库卷、债券、提单、存单以及单位内部的一些可以流通、可以用来结算及支付的票证如购物卡等,都应属于挪用公款中的“公款”。对于实务中发生率较高的是挪用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用于质押的现象,使公款处于风险之中,与挪用公款为他人提供担保没有实际的区别,符合刑法关于挪用公款规定的,以挪用公款定罪处罚,挪用公款数额以实际或者可能承担的风险数额认定。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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