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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设立过程中犯罪的刑法条文

发布时间:2011-09-02

    1.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单位可犯本罪。

    2.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单位可犯本罪。

    3.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单位可犯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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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单位可犯本罪。

    2.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单位可犯本罪。

    3.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单位可犯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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