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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犯罪的刑法条文

发布时间:2011-09-02

    1.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营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2.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或者“公司、企
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3.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单位可犯本罪。

    4.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构成非
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5.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 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 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6.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7.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8.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徇
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 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或者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 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或者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债 权、承担债务的,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或者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述行为的”,构成操纵上市公司罪。单位可犯本罪。

    9.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1O.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11.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构成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
证明文件罪;“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12.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单位可犯本罪。

    13.刑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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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9-02

    1.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营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2.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或者“公司、企
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3.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单位可犯本罪。

    4.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构成非
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5.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 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 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6.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7.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8.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徇
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 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或者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 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或者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债 权、承担债务的,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或者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述行为的”,构成操纵上市公司罪。单位可犯本罪。

    9.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1O.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11.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构成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
证明文件罪;“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12.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单位可犯本罪。

    13.刑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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