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大鹏 严选律师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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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8-31
四川网:一种观点认为,单位的内部组织,由于其不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财产责任能力,不能构成的主体。多数同志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单位的内部组织不是独立地进行活动,而是以其所在单位的名义进行活动,因而其行为应当视为其所在单位的行为。但有些单位的内部组织享有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的管理权,可以独立对外活动,如机关里的服务中心、某些企业里实行承包制的部门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将其当作单位犯罪的主体,而是当作个人犯罪处理,是不妥的。因此,单位的内部组织,只要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财产责任能力,就可以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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