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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主犯、教唆犯的刑事责任确定

发布时间:2011-08-24

四川刑事律师网:刑法共同犯罪人规定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4种,并且规定了他们应负刑事责任的原则。

1.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审判实践中,对"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或者起主要作用的分子,一般也以主犯论处。

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主犯,除本法分则已有规定的以外,应当从重处罚"。刑法分则对某些犯罪的主犯、首要分子已单独规定了较重的刑罚,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量刑。但是,刑法分则对诸如抢劫、盗窃、诈骗、贪污等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没有作从重处罚的单独规定,在对他们量刑时,应当依照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刑的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2.在审判实践中认定的教唆犯,是指以引诱、怂恿、收买、威吓、欺骗等方法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分子。教唆犯的犯罪意图是通过被教唆者实施某种犯罪来实现的,被教唆的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教唆犯就应当对这种犯罪负刑事责任。对教唆犯应当以他所教唆的犯罪确定其罪名。例如教唆杀人的按杀人罪定罪。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亲办案例:http://www.scxsls.com/Caselist_1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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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审判实践中,对"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或者起主要作用的分子,一般也以主犯论处。

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主犯,除本法分则已有规定的以外,应当从重处罚"。刑法分则对某些犯罪的主犯、首要分子已单独规定了较重的刑罚,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量刑。但是,刑法分则对诸如抢劫、盗窃、诈骗、贪污等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没有作从重处罚的单独规定,在对他们量刑时,应当依照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刑的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2.在审判实践中认定的教唆犯,是指以引诱、怂恿、收买、威吓、欺骗等方法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分子。教唆犯的犯罪意图是通过被教唆者实施某种犯罪来实现的,被教唆的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教唆犯就应当对这种犯罪负刑事责任。对教唆犯应当以他所教唆的犯罪确定其罪名。例如教唆杀人的按杀人罪定罪。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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