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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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8-24
四川网: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或者。"
1.在审判实践中,构成数额的起点通常是掌握在500元以上;贪污"数额巨大"一般掌握在1万元以上。大、中城市一般略高于农村和小城镇。各省、市、自治区的经济条件不同,所掌握的数额标准差别很大我们所提出的上述数额标准,只供各省、市、自治区研究制定本地区贪污罪数额标准时的参考。
2.审判实践中对"情节严重"的理解通常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屡教不改而连续贪污多年的;(2)集体贪污的组织者、策划者或者为首的分子;(3)为毁灭罪迹,损坏公共财物的;(4)贪污国家珍贵文物、重要军事物资、救灾救济款物、捐赠款物和侨汇、侨储、外汇等的;(5)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情节特别严重",通常是指具有上述情节之一,并且特别恶劣的。
贪污罪专题:http://www.scxsls.com/zt2Temp_8.html
亲办案例:http://www.scxsls.com/Caselist_1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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