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芳 严选律师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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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刑事犯罪的案子,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必须通知受害人开庭时间,工作人员自愿通知的除外。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子,法律规定应当通知受害方开庭时间及宣判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一条【开庭前准备】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四)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第八十二条 【有关用语的解释】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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