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子伟 严选律师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
贵州省贵阳市
发布时间:201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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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实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或者定罪处罚
相关文章与法律规定见网址:http://www.scxsls.com/Zt2Tarticle_3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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