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轩凌 严选律师
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南充市
发布时间:2011-08-03
四川网为您解答: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相关链接】
共同犯罪中主犯、教唆犯的刑事责任确定: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48684.html
盗窃累犯及主犯能否加重处罚问题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40468.html
共同盗窃犯罪中其他主犯的认定: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382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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