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伟麟 严选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2011-08-26
搜查时必须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要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
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时,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1)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3)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4)可能隐匿其他的;
(5)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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