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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该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11-09-27

     不同产品的生产过程有所不同,因此“生产”的含义也因不同产品而有所不同。所谓“生产”是指包括设计、制造、加工、组装等行为。“销售”是指出卖产品的行为,包括零售、批发等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情形的规定,如生产、销售的产品符合以上这种情形,则应当认定为伪劣产品。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⑴在产品中掺杂、掺假,即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⑵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所谓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⑶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所谓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本罪罪名为选择性罪名,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中的一种行为,即可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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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同产品的生产过程有所不同,因此“生产”的含义也因不同产品而有所不同。所谓“生产”是指包括设计、制造、加工、组装等行为。“销售”是指出卖产品的行为,包括零售、批发等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情形的规定,如生产、销售的产品符合以上这种情形,则应当认定为伪劣产品。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⑴在产品中掺杂、掺假,即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⑵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所谓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⑶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所谓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本罪罪名为选择性罪名,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中的一种行为,即可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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