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军 严选律师
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2011-09-27
从 1979 年典的分离而来。现行刑法典以一条两款之形式 ( 第 397 条第 1 、 2 款 ) 规定了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基本犯和加重犯的情形。 关于滥用职权罪,学界争议纷陈。理论的微小偏差导致司法实务中执法的任意与悖谬。因此,结合立法与司法实践,学理探究滥用职权罪的诸多争议问题,对澄清理论认识,指导司法实践都极具意义。?
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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