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芳 严选律师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2012-06-04
四川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1条第七款规定,购进制造毒品的设备和原材料,开始着手制造毒品,尚未制造出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未遂)立案追诉。单纯的购买可以制造毒品的设备和原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http://www.scxsls.com/a/20120528/72582.html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