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静华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2-07-19
庭立方:根据,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应根据《》第二编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涉及的罪名及《国家安全法》第4条界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来确定。
●关联条文
《刑法》第102—113条;
《国家安全法》第4条;
《刑事诉讼法》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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