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静华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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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7-19
庭立方:根据公安部《规定》第34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8条的规定,侦查人员在回避申请提出后、回避决定作出前,可以继续参加案件的侦查活动。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侦查工作的紧急性,侦查活动必须迅速、及时,侦查人员必须连续不断地进行侦查活动,以便尽早收集证据、侦破犯罪、缉拿罪犯。至于不直接从事侦查工作的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对两者在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是否停止检察、审判工作做出明确规定。但是从“程序正义”的角度,不直接从事侦查工作的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应该在回避决定前暂停检察和审判工作。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30条;
公安部规定34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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