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健 严选律师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长沙市
发布时间:2012-07-23
庭立方:根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有:(1)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2)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就涉嫌的犯罪有关的实体法或程序法规定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对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代理提出申诉、控告;(3)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4)受委托的律师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5)受委托的律师有权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6)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受委托的律师有权要求侦查机关解除。
●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36—41、97、170、186、187、189、190、216条; 六部委《规定》第9—15条; 公安部《规定》第35—37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17—324条;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40—46、5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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