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大海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2-08-01
庭立方:根据,勘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或者人身进行勘查、勘验或检查,以发现和收集犯罪活动所遗留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侦查活动。勘验、检查的性质相同,只是对象不同。其中,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尸体,而检查的对象则是活人的身体。按照对象和内容的不同,勘验、检查可以分为现场勘查、物品检验、尸体检验、人身检查四种。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1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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