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芙蓉 严选律师
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2012-08-01
庭立方:根据的规定,勘验、检查的基本程序是:(1)勘验、检查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2)侦查人员进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3)侦查人员应当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参加勘验、检查工作,以保证勘验、检查的客观性。(4)人民检察院要求复验、复查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复验、复查,并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5)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131、132条;
公安部《规定》第193、201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165—167、17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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