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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检查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2-08-01

庭立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勘验、检查的基本程序是:(1)勘验、检查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2)侦查人员进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3)侦查人员应当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参加勘验、检查工作,以保证勘验、检查的客观性4)人民检察院要求复验、复查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复验、复查,并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5)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131132条;

    公安部《规定》第193201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16516717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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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31132条;

    公安部《规定》第193201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16516717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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