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晓波 严选律师
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郑州市
发布时间:2012-08-08
庭立方:与1996年《》相比,新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大改革就是部分的确立了被告人在是否适用简易程序上的程序选择权。也就是说,在确定适用简易程序之前,法律要求审判人员必须向被告人告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具体的做法是,在庭审中,审判人员应当首先讯问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问其是否自愿认罪;然后履行告知义务,将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条件、程序、期限等告知被告人,特别是要告知被告人在简易程序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并告知适用简易程序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便被告人能够据此作出对自己最有利的决定;最后根据讯问和告知权利后被告人的选择确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如果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该案件即可按简易程序继续审理;如果被告人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则该案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应按普通程序审理。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211条;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若干意见》第3、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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