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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如何参与、监督减刑、假释的决策?

发布时间:2012-08-10

庭立方: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有两个途径可以参与、监督减刑、假释的决策,一是事前参与,即在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假释书面建议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前提是执行机关在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减刑、假释建议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二是事后监督,即在人民法院对减刑、假释作出裁定之后,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其法律监督的后果是,人民法院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最终裁定。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262-263条;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6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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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262-263条;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6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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