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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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8-10
简要案情:债权人多次找到债务人家里要债,债务人母亲对债权人说:“如果再来要债,我就死在你面前。”债权人没有把这句话放在心上,后再次来到债务人家里要债,结果债务人母亲拿起农药就喝了下去,未死亡,后公安机关将债权人带走,以立案侦查,请问债权人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庭立方解答:
债权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首先债权人是一种合法的要债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次债权人也没有采取恐吓、威胁的方式去要债。因此,债权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俱,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首先,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其次,本罪在客观上表现可以是暴力威胁,也可以是其他内容,如揭发隐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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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某、H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妨碍公务罪,一审数罪并罚8个月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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