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述洪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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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8-14
庭立方:根据第二百八十八条,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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