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博旭 严选律师
安徽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阜阳市
发布时间:2012-08-22
庭立方:根据第三十九条 对于被判处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解释】对参加劳动的被管制的犯罪分子如何支付报酬的规定。
关于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如何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这样规定,有利于鼓励罪犯积极参加劳动,促进犯罪分子的改造,以更有效地体现管制刑的特点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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